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另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