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62號

原告 蔡仲俊

被告 蔡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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