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核定法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 吳語潔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被告 李慶福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法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請求核定被告就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面積共計33平方公尺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所享有之法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又本件原告陳報系爭土地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0,000元(計算式:32,000元×12×15=5,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欠5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