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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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通知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檢品1包、附表編號2之碎塊狀檢品1包、附表編號5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3至4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驗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9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107年1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6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年度毒偵字第2370號卷第26頁、第32頁、107年度毒偵字第350號卷第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鑑定結果│├──┼────────┼───┼────────┼────────┤│1│粉末(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為0.28公│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克│因及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碎塊狀(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為1.56公│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克│因成分│├──┼────────┼───┼────────┼────────┤│3│白色結晶(含包裝│1包│驗餘淨重為3.389│含第二級毒品甲基│││袋)││公克│安非他命成分│├──┼────────┼───┼────────┼────────┤│4│白色結晶(含包裝│1包│驗餘淨重為2.54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袋)││公克│安非他命成分│├──┼────────┼───┼────────┼────────┤│5│白色粉末(含包裝│1包│驗餘淨重為0.047│含第一級毒品海洛│││袋)││公克│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