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鄧立偉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7,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為:兩造間所簽訂之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應減少1,000,000元。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07,006元;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件訴訟若有理由所得之利益,即請求減少之買賣價金1,000,000元。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先位、備位訴訟,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7,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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