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008號債權人 徐福建 債務人一成綿紗手套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成綿紗手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所附支票票號AZ000000
0、AZ0000000、AZ0000000請求之利息應自該支票退票日起算,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一成綿紗手套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