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原告對被告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丙○○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乙○○邀被告丙○
○為保證人,於民國83年至90年間向原告借得新臺幣814,200元,履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存證信函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此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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