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