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徐月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