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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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張富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魁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叁萬壹
    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30巷1號)補繳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本件被告公司業已廢止登記,未經清算,其法定代理
    人之一 陳國榮 已於100年7月18日提出答辯狀為時效抗
    辯,併予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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