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7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應更正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等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危險性,及其係初犯且犯罪後坦承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財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2048號被告甲○○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鄉○○村○○路○○號居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7樓之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7年5月21日19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某處飲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嗣於翌(22)日凌晨1時45分許,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與松江街口時,不慎自行摔倒,經員警攔查並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5毫克。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
(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檢察官王筱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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