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恭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恭媛分別於1、民國095年04月08日向債
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78540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恭媛│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4629││2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吳恭媛│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33911││2月21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