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有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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