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23號聲請人 廖義弘廖徐性妹 之繼承人送達代收人 廖紫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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