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慶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土地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33,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