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孫瑛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妍慈 等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