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千貴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竊盜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如本院第二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2、9所示部分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附表編號3至8、11至14所示部分係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為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其中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前開竊盜部分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至被告對搶奪部分之上訴,本院將另行檢卷送最高法院,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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