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蔡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東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