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葉勝輝 被告 吳金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張淵森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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