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田廼夫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一、准對失蹤人 田迺夫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市○○里○○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失蹤人田迺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田迺夫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之記載。更正為「一、准對失蹤人田廼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市○○里○○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失蹤人田廼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田廼夫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失蹤人「田廼夫」,誤載為「田迺夫」,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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