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曾彥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卿
一、債務人林秀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茆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8,86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543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5086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茆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19,732元,及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7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5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