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黃愛玉
黃娟娟 黃友麟 黃明珠 黃友信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被告 黃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10,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劉以全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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