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531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鄭鳳季 即蓓拉米婚禮工作室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負責人鄭鳳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