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債權人綠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珍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逢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利息起算日記載「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及假執行之聲請」是否有誤?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及陳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