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39號抗告人 沈承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利成 間因102年度事聲字第239號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