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原告 鄭亦傑
鄭捷云 (原名 鄭雪珍鄭炳祥 鄭仁彰鄭秋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麗甄 被告 鄭華 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鄭 王貴蘭 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鄭華榮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 鄭王貴蘭 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死亡,遺有其設於臺南地區農會聯合分部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311,626元。
(二)因鄭王貴蘭之配偶 鄭全發 先於鄭王貴蘭死亡,而次子 鄭金 鏌、三子 鄭金在 則分別於47年8月23日、104年12月13日死亡,均非其繼承人,然因鄭金在育有長子鄭亦傑、長女鄭麗甄,得代位繼承鄭金在之應繼分,是鄭王貴蘭之繼承人即為長子鄭華榮、孫兒鄭亦傑、孫女鄭麗甄、長女鄭捷云即鄭雪珍、四子鄭炳祥、五子鄭仁彰及次女 邱鄭秋蓮 ,應繼分比例分別如附表二所示。
(三)就鄭王貴蘭之存款遺產311,626元,並未有規定或約定禁止分割,因被告鄭華榮自82年8月22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26年餘來均未再與原告等人或其他任何人聯絡,無人知悉其身在何方,原告鄭亦傑、鄭麗甄、鄭捷云、鄭炳祥及邱鄭秋蓮均同意鄭王貴蘭之存款遺產分割由鄭仁彰單獨繼承,卻因此而無從與鄭華榮協議分割之,故依法訴請遺產分割。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鄭華榮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鄭王貴蘭於10年1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配偶鄭全發已先被繼承人死亡,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因兩造無法協議,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有不予分割之協議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鄭全發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為憑,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原告等人主張由原告鄭仁彰、被告鄭華榮各依6分之5、6分之1比例分配取得。被告鄭華榮雖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惟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依其應繼分比例6分之1為分配,應屬公平合理,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予以分割,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一:被繼承人鄭王貴蘭之遺產內容┌────────────┬───────┬─────┐│標的│金額│分割方法│││(新臺幣)││├────────────┼───────┼─────┤│被繼承人設於臺南地區農會│本金311,626元│由被告鄭華││聯合分部帳號00000-00-000│及其孳息│榮、原告鄭││956-9號帳戶內之存款││仁彰分別依││││6分之1、6││││分之5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鄭華榮│6分之1│├────┼─────┤│鄭亦傑│12分之1│├────┼─────┤│鄭麗甄│12分之1│├────┼─────┤│鄭捷云│6分之1││(原名鄭│││雪珍)││├────┼─────┤│鄭炳祥│6分之1│├────┼─────┤│鄭仁彰│6分之1│├────┼─────┤│邱鄭秋蓮│6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