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杜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杜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杜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