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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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被上訴人即被告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