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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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廣肇榮 工程行、 陳廣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廣肇榮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釋明負責人為何人,並請更正債務人為「○○○即廣肇榮工程行」,如為合夥,請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陳廣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廣肇榮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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