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7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佳儀 債務人 簡慰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