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原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因98年度附民字第73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9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書記官陳建宇通譯方志中調解委員林光治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到原告乙○○到被告丙○○到調解委員林光治委員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以下同)壹萬捌仟元整,給付方法:當庭給付壹萬元,餘款捌仟元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並匯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乙○○之帳戶內。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給付方法: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全部一次付清,並匯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乙○○之帳戶內。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陳建宇審判長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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