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林志清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壹拾萬元│0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限公司仁愛分行│││││├─┼─────────┼─────────┼───────────┼─────────┼────────┼──┤│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壹萬元│0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限公司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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