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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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5│甲○○│台北銀行東門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貳萬元│DM二一六二0三│9│││││││七││├─┼─────────┼─────────┼───────────┼─────────┼────────┼──┤│6│甲○○│台北銀行東門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貳萬元│DM二一六二0三│10│││││││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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