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張雪梅 (年籍詳卷)被告 卓坤 和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 卓坤和 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張雪梅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坤和(下稱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犯罪被害人 張家經 (下稱被害人)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張雪梅為被害人之女兒即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進行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406、40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女兒,屬直系血親,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經核與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相符。
(二)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並審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