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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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曾燕龍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 林怡靜
林怡薇 林森谷 吳林淑玲 林學良 林淑華 林淑玉 林淑芬 林淑慧 曾育寅 曾燕騰 曾容枝 杜曾紅枝 曾美華 曾美惠 廖曾美麗 黃 林招治 曾謀心 曾謀林 曾謀山 曾謀景 曾謀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表格中之「 曾美慧 」,應更正為「曾美惠」。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