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品政義務辯護人潘允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該日及翌(3)日適逢颱風侵襲均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宣判,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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