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曉蘭選任辯護人劉玟欣律師被告邱志期選任辯護人邱志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事項,對照判決全文意旨,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更正前│更正後│├─┼─────────────┼────────────────┤│1│判決書第1頁第12至13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第9423號、第11442號),...,」│││偵字第15434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