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國彥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彥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