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5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王家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23號聲請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 蔡清正 (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事件,請求准予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本院民國88年9月20日債權憑證、蔡清正之除戶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意旨並未敘明其與該案件之關係,且未釋明其閱卷之理由,致本院無法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顯然未盡其釋明之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