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史毅文 債務人周 沛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史毅文前就讀樹德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周沛育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25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史毅文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周沛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111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史毅文、周│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9%│││27,252│沛育│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史毅文、周│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252│沛育│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