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30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