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129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
二、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對乙○請求之債權證明。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