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本院同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該案刑期,而裁定自94年
8月10日起停止羈押在案,有本院94年8月22日刑事裁定附卷可稽,職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處分業已停止,本院自無從再對之為准駁具保停止羈押與否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