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捌拾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⑵貳佰陸拾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三點五一⑵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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