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