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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