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告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張東揚 律師 賴靜瑜 律師被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慧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可稽。
二、本件原告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甲○○、 官振群 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589號、98年度偵字第10415號、第14521號),惟因起訴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67號、96年度偵字第24788號),被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甲○○、官振群等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告訴被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甲○○、官振群等部分無從併予審理而退併辦,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之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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