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劉明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件、股票明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