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98年度家調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離婚事件(即本院98年度婚字第8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98年3月25日法金永字第00006號函所附之申請編號0000000R001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及相關文件等影本資料在卷足憑,已堪信為真實,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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