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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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5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均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本票附表:97年度票字第1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未記載│5,000元│95年9月30日│95年9月30日│CH018508││├──┼───────────┼─────────┼───────────┼───────────┼────────┼──┤│002│未記載│5,000元│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CH018509││├──┼───────────┼─────────┼───────────┼───────────┼────────┼──┤│003│未記載│5,000元│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CH018510││├──┼───────────┼─────────┼───────────┼───────────┼────────┼──┤│004│未記載│5,000元│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0日│CH018511││├──┼───────────┼─────────┼───────────┼───────────┼────────┼──┤│005│未記載│5,000元│96年1月30日│96年1月30日│CH018512││├──┼───────────┼─────────┼───────────┼───────────┼────────┼──┤│006│未記載│5,000元│96年2月30日│96年2月30日│CH018513││└──┴───────────┴─────────┴───────────┴───────────┴────────┴──┘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